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中關於門類的內容於歷屆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也常常考出,種類繁多,因此做了表方便熟記。
運送、儲存及處理:
種類 |
運送、儲存及處理 |
鋼門扇、門樘 |
1.7.1 運送至現場的產品應完好無缺。搬運時應防止碰撞及刮傷。
1.7.2 產品儲存時應保持乾燥;並與地面、土壤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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鋁門扇、門樘 |
不鏽鋼門扇、門樘 |
1.7.1 以堅固的包裝保護成品,以鋼質材料固定在門樘中間段及末端,避免於搬運或儲存中受到損害及變形。
1.7.2 明顯地標上門樘之類別、尺度及編號。
1.7.3 工地現場應儲存立放於通風良好之室內。
1.7.4 不銹鋼板之表面均應以[PVC][ ]保護膜被覆,避免施工時污染及表面擦傷,於安裝後拆除。 |
防火門扇、門樘 |
1.7.1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須用適當之材料包裝其外露部分,在四角採用[瓦楞紙][ ]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之邊緣,須預留1.0cm以上寬度不得包覆以利粉刷),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或其他材料沾污金屬材料表面。
1.7.2 所有鋼板門扇及門樘在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金屬材料變形。
1.7.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
塑鋼門 |
1.8.1 塑鋼門(窗)製作完成經出廠檢驗後,需用[厚0.08cm以上之透明PE膠布][厚0.08cm以上之PVC膠布]包裝其外露部份,在四角採用[瓦楞紙] [ ]包裝妥當(與混凝土或圬工牆接觸部分之邊緣,須預留1.0cm以上寬度不得包覆以利粉刷),以防運輸時碰傷並防水泥漿或其他材料沾污塑鋼材料表面。
1.8.2 所有塑鋼門(窗)在搬運時,均應輕取輕放,用力均勻,不得任意拖拉,致使塑鋼材料變形。
1.8.3 置放時均須在適當墊料上垂直放置,不得平放,堆疊或負重。 |
木門 |
1.7.1 所有已完成之木門製品在工場內、搬運中及其他工作施工時,應以工程司同意之適當措施保護。
1.7.2 木門製品及加工後之木裝修料運達工地後,須置於通風、有覆蓋、不受潮地點,日後發現有彎曲變形者應剔除,不得採用。
1.7.3 安裝後易於受損之木料表面應妥善施以保護。如因施工不慎損及已完成之木作及其他工作時,承包商應負責修復。
1.7.4 木門製品其儲放場所應有防止火災發生之完善措施。
1.7.5 在保固期內,如有因木料彎縮致影響使用時,承包商應無償改良。 |
其次為其施工:
種類 |
施工 |
鋼門扇、門樘 |
3.1.1 鋼門扇及門樘須安裝正確,使鋼門扇啟閉自如,安裝細節應按生產或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並應依照設計圖示或工程司之指定安裝。
3.1.2 所有鋼門扇及門樘厚度依照設計圖示,以冷壓式製成。
3.1.3 門扇:安裝門扇方式應使其操作平滑容易,無黏滯、彎曲及產生尖銳音等;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製造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操作方便,螺絲、扣件安裝應穩固。
3.1.4 門樘:安裝門樘須按照製造圖之規定,須垂直方整、排列整齊。調整框架底部,再用[膨脹螺栓][ ]錨碇於結構地板上。如果結構地板的高程與完成地板高程不同時,則以[地錨][ ]延伸到框架底部。框架與構造之錨碇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0mm][ ],並至少需有[2處][ ]固定點。框架須用水泥砂漿滿灌,乾式牆隔間之框架則以門栓片及門樘固定件固定。 |
鋁門扇、門樘 |
3.1 安裝
3.1.1 鋁門扇及門樘須安裝正確,使鋁門扇啟閉自如,安裝細節應按生產或製造廠商之規定辦理,並應依照設計圖示或工程司之指定安裝。
3.1.2 所有鋁門扇及門樘厚度依照設計圖示,以冷壓式製成。
3.1.3 門扇:安裝門扇方式應使其操作平滑容易,無黏滯、彎曲及產生尖銳音等;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製造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操作方便,螺絲、扣件安裝應穩固。
3.1.4 門樘:安裝門樘須按照製造圖之規定,須垂直方整、排列整齊。調整框架底部,再用[膨脹螺栓][ ]錨碇於結構地板上。如果結構地板的高程與完成地板高程不同時,則以[地錨][ ]延伸到框架底部。框架與構造之錨碇件其間距不得大於[600mm][ ],並至少要有[2處][ ]固定點。框架須用水泥砂漿滿灌,乾式牆隔間之框架則以門栓片及門樘固定件固定。 |
不鏽鋼門扇、門樘 |
3.1 準備工作
3.1.1 在安裝門及框架前,須對安裝不銹鋼門扇及門樘之表面及開口檢查有無缺陷;如有應予修正。
3.2 安裝
3.2.1 安裝應與其他工程密切配合,並按圖施工,確實安裝於正確位置。
3.2.2 門樘須垂直,排列整齊錨碇。門樘須以裝飾完成地板高程為標準,並錨碇於結構樓地板上。側框之錨碇至少[2][ ]處,且其中心間距不得大於[60][ ]cm。結構體應可容納隱藏式框架之錨碇;否則須於框架錨碇後拆除之。門樘須與相鄰結構體錨結,並以砂漿在現場灌滿。
3.2.3 門扇之安裝須使開關動作平順,且無雜音之現象。
3.2.4 各項繫件固定於結構體內者,應配合工程進度事先在正確位置預埋牢固,安裝預埋件若需銲接應做好防銹處理。
3.2.5 門樘與牆壁相接處,應以填縫劑封邊。
3.2.6 室外門之室外部分與牆面連結處,於粉刷時應留[1][ ]cm之凹槽,以防水填縫劑封邊,防雨水滲入。
3.2.7 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生產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易於操作,螺栓固定件應使用隱藏式。
3.2.8 玻璃壓條,應設在室內一側。 |
防火門扇、門樘 |
3.1 準備工作
3.1.1 所有門必須依據設計圖示而經實地測定之正確墨線位置,平直配置安裝。
3.1.2 在安裝前,須對安裝之門扇及門樘表面及開口檢查有無缺陷;如有應予修正。
3.1.3 安裝時若須鑿穴或配合新工法或預鑄工法施作時,另詳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等,其作法及細部尺寸之調整應於事前提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方法
3.2.1 除設計圖示另有規定外,外牆門樘外側四周與牆面接著處於圬工粉刷時須預留凹槽,待粉刷乾透後,先以適當之底材(Primer)塗佈於接著物表面,再用防水填縫劑填於凹槽,以防雨水滲入。
3.2.2 門扇及樘之安裝應與相關其他工作密切配合,並按圖施工。
3.2.3 門樘
(1) 門樘須以裝飾完成地板高程為標準,並錨碇於結構樓板上。
(2) 門樘須垂直,排列整齊錨碇。側樘之錨碇至少二處,且其中心間距不得大於60cm。結構體應可容納隱藏式框架之錨碇;否則須於框架錨碇後拆除之。
(3) 門樘須與相鄰結構體錨結,並以砂漿在現場灌滿充填之。
3.2.4 門扇之安裝須使開關動作平順,且無雜音之現象。
3.2.5 各項繫件固定於結構體內者,應配合工程進度事先在正確位置預埋牢固,安裝預埋件若需銲接應做好防銹處理。
3.2.6 門樘與牆壁相接處,應以填縫劑封邊。
3.2.7 使用五金時,須按照五金製造廠商之樣板及說明書指示,調整五金使易於操作,螺栓固定件應使用隱藏式。
3.3 檢驗
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製造及安裝尺度許可差及檢驗標準,應依據CNS 7184之規定試驗。
3.4 清理
3.4.1 安裝時不慎沾上水泥、灰漿等應在未乾前以清水沖洗或濕布拭除。
3.4.2 使用與填縫劑相容之溶劑,清除多餘或污染之填縫劑。 |
塑鋼門 |
3.1 準備工作
3.1.1 所有門(窗)必須依據設計圖示而經實地測定之正確墨線位置,平直配置安裝。
3.1.2 安裝前應檢視框料是否平直,如有搬運而略呈歪斜時,應以木槌或塑膠槌輕擊校正。
3.1.3 安裝時若須鑿穴或配合新工法或預鑄工法施作時,另詳本規範第03410章「工廠預鑄混凝土構件」等,其作法及細部尺度之調整應於事前提請工程司核可。
3.2 施工要求
3.2.1 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外牆門(窗)框外側四周與牆面接著處於圬工粉刷時須預留凹槽,待粉刷乾透後,先以適當之底材(Primer)塗佈於接著物表面,再用防水填縫劑填於凹槽,以防雨水滲入。
3.2.2 周圍以原製造廠商配發之固定件每間隔[45cm][ ]固定之。然後在框角處附近以三角楔木塞入擠緊,再以符合本規範第04061章「水泥砂漿」中規定之1:2水泥砂漿填實。
3.2.3 但楔木及填實動作不得過份壓塞以防變形,定位用之三角楔木於四周填塞水泥砂漿前必須取出,以免日後腐爛造成滲水現象。
3.2.4 大型門(窗)或一整排併列門(窗)之固定件及補強鋼料應符合[CNS 6183][ ],並依抗風壓強度提出結構計算書,經核可後配置之。
3.2.5 併料之安裝
(1) 檢查門(窗)之框材是否完全嵌入併料或補強鋼料之凹槽內。每間隔[70cm][ ]固定1支螺絲。
(2) 室外門(窗)之框料與併料之接縫處,先以適當之底材(Primer)塗佈於接縫表面,再用防水填縫劑填於接縫處,以防雨水滲入。
3.2.6 安裝後應注意事項
(1) 水泥粉刷或其他工作時,不得於門(窗)上搭架或放置重物,以免破壞門(窗)框表面及造成框材變形。
(2) 所有門(窗)、五金及排水孔等,加以適當調整,使其啟閉靈活。
3.3 清理
3.3.1 安裝時不慎沾上水泥、灰漿等應在未乾前以清水沖洗或濕布拭除。
3.3.2 油酯類污物則以中性皂水或清潔劑洗除,並擦拭乾淨。
3.3.3 使用與填縫劑相容之溶劑,清除多餘或污染之填縫劑。 |
木門 |
3.1 準備工作
3.1.1 木料接合
(1) 木門製品應裝置平直,拼接緊密,所有搭接之處均須牢固接合。
(2) 木門木料若採用非本規範規定之其他方式,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核可後方得施工。
3.1.2 保護措施
木門製品應以適當材料包護,務使邊角整齊無損。
3.2 施工安裝
3.2.1 安裝
(1) 門樘於砌入圬工牆內部分(例如:混凝土牆、磚牆等)相接處須滿塗熱柏油兩度,並按詳圖所示尺度、式樣做壓縫。
(2) 門樘上一切線板均以暗釘釘牢,樘木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以鐵片、螺絲或電銲固定於[牆體][ ]上,固定間距不得大於[45][ ]cm。
(3) 豎立門樘時,應用斜撐撐牢勿使門樘變樣或偏斜,但不得釘於露面木料,俟牆壁完竣後始可拆去支撐。
(4) 門扇安裝時,門扇啟閉與頂緣,兩側維持[1.5][4][ ]mm之淨空隙,門下緣維持[9][15][ ]mm之淨空隙。
3.2.2 表面塗裝
(1) 除[熱固性樹脂裝飾板][PVC軟片][ ]貼面製成之門扇,其餘皆需表面塗裝。
(2) 圖面如無特殊註記者,表面須先行磨光後,採用木器用聚胺酯透明漆二底四度處理。
(3) 處理後表面須手感良好,塗膜平滑無起泡、皺紋、流痕及不平現象。
(4) 如需採用油漆等表面塗裝時,應符合第09910章「油漆」之規定。
3.2.3 必要之五金配件
(1) 配合五金安裝須作補強、打磨、鑽孔及固定之工作。
(2) 須按設計圖示型式或五金表選用,圖面若未註明者依工程慣例擇用,均須於施工前送樣審定,工地現場並應試組裝1組,供檢視其實際效果及功能,經工程司核可後,方能大量採購後安裝施工。
(3) 必要五金、材料及型式如無特別規定,採用[不銹鋼製][ ]五金配件。
3.3 清理及保護
3.3.1 施工完成後
(1) 施工面應清理潔淨並須乾透。裝修材料若以膠合劑膠結時,溢出之膠合劑應於未乾前拭去並不得滴落於已完成之工作上。
(2) 釘結時不得損及裝修材料或其他工作,否則因而導致之損失由承包商負全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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