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施工架相關考題
107年D卷
室內裝修工程依照「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之規定,試說明雇主為維持施工架穩定,應依規定辦理哪些事項?
- 施工架不可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材料連接
- 需於適當水平、垂直距離處與構造體連結,其垂直距離最多不可超過5.5公尺、水平距離7.5公尺
- 施工架應鋪設於平坦堅固的地面,且應給予適當之墊材,以防止移動、不均勻凹陷。
- 鬆動之磚、排水管、煙衝等不當材料,不可拿來構築施工架。
- 施工架若應應需要拆除繫牆桿、壁連坐等連結構造,應適採取補強或其他措施
- 獨立施工架在最後拆除前,應有至少1/2之踏腳桁不應移動,且應與立柱、橫擋紮牢。
- 應給予斜撐材進行支撐。
106年 D卷
一、室內裝修夜中,使勞工於高度2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規定辦理哪些事項?
- 提供足夠強度之工作台。
- 工作台之寬度應不小於40cm,應鋪上密鋪之踏板,其間隙寬度不得大於3公分,且其支撐點應有兩處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之無脫落位移之虞。
- 活動式踏板若使用木板,其寬度應在20cm以上,厚度在3.5公分以上、長度應在3.6公尺以上;若其踏板寬度大於30公分,則其厚度應在6公分以上,長度則於4公尺以上。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應突出支撐點10cm以上,但不得大於板材長度之1/18,若兩板材重疊,其下應有一支撐點,板材重疊應重疊至少20cm以上。
- 工作台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1公尺以上。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
建築工程之施工架應依左列規定:
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不得有裂
紋,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 (台)
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五。
三、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索。
五、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
以防止滑動或下陷。
六、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及水平
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
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一、施工架、工作台、走道、梯子等,其所用材料品質應良好,不得有裂
紋,腐蝕及其他可能影響其強度之缺點。
二、施工架等之容許載重量,應按所用材料分別核算,懸吊工作架 (台)
所使用鋼索、鋼線之安全係數不得小於十,其他吊鎖等附件不得小於五。
三、施工架等不得以油漆或作其他處理,致將其缺點隱蔽。
四、不得使用鑄鐵所製鐵件及曾和酸類或其他腐蝕性物質接觸之繩索。
五、施工架之立柱應使用墊板、鐵件或採用埋設等方法予以固定,
以防止滑動或下陷。
六、施工架應以斜撐加強固定,其與建築物間應各在牆面垂直方向及水平
方向適當距離內妥實連結固定。
七、施工架使用鋼管時,其接合處應以零件緊結固定;接近架空電線時,
應將鋼管或電線覆以絕緣體等,並防止與架空電線接觸。
工作台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 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
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 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
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
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 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一、凡離地面或樓地板面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台應舖以密接之板料:
(一) 固定式板料之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板縫不得大於三公分,其支
撐點至少應有二處以上。
(二) 活動板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厚度不得小於三‧六公分,長度
不得小於三‧五公尺,其支撐點至少有三處以上,板端突出支撐點
之長度不得少於十公分,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三) 二重板重疊之長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分。
二、工作台至少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一公尺以上。
三、工作台上四周應設置扶手護欄,護欄下之垂直空間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扶手如非斜放,其斷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分。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
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第 四 章 施工架、施工構臺、吊料平臺及工作臺
雇主對於不能藉梯子、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
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
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
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
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
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架、高度五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
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
圖說,並指派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
但依營建法規等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派具專業技術
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二、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驗機制。
三、設計、施工圖說、簽章確認紀錄及查驗等相關資料,於未完成拆除前
,應妥存備查。
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組配及
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
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拆除(以下簡稱施工架組配)作業,應指派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
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
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
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
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
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
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
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
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
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
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
以上抗拉強度。
一、不得有顯著之損壞、變形或腐蝕。
二、使用之竹材,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且不得有裂
隙或腐蝕者,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
三、使用之木材,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蛀孔、木結、斜紋等,並
應完全剝除樹皮,方得使用。
四、使用之木材,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
五、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施工架同等
以上抗拉強度。
雇主對於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經常予以適當之保養並維持各部分之牢穩。
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
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
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
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
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
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一、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不得與混凝土模板支撐或其他臨時構造連接。
二、以斜撐材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
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
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
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因作業需要而局部拆除繫牆桿、壁連座等連接設施時,應採取補強或
其他適當安全設施,以維持穩定。
五、獨立之施工架在該架最後拆除前,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之踏腳桁不得移
動,並使之與橫檔或立柱紮牢。
六、鬆動之磚、排水管、煙囪或其他不當材料,不得用以建造或支撐施工
架及施工構臺。
七、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基礎地面應平整,且夯實緊密,並襯以適當材質
之墊材,以防止滑動或不均勻沈陷。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
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
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
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款規定。
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
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
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
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
第三款規定。
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施工架上使用梯子、合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施工架上從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
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
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
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
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
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
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一、應供給足夠強度之工作臺。
二、工作臺寬度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並舖滿密接之踏板,其支撐點應有二處
以上,並應綁結固定,使其無脫落或位移之虞,踏板間縫隙不得大於
三公分。
三、活動式踏板使用木板時,其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厚度應在三點五
公分以上,長度應在三點六公尺以上;寬度大於三十公分時,厚度應
在六公分以上,長度應在四公尺以上,其支撐點應有三處以上,且板
端突出支撐點之長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但不得大於板長十八分之一,
踏板於板長方向重疊時,應於支撐點處重疊,重疊部分之長度不得小
於二十公分。
四、工作臺應低於施工架立柱頂點一公尺以上。
前項第三款之板長,於狹小空間場所得不受限制。
雇主於施工架上設置人員上下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
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一、確實檢查施工架各部分之穩固性,必要時應適當補強,並將上下設備
架設處之立柱與建築物之堅實部分牢固連接。
二、施工架任一處步行至最近上下設備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下。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結構物之周遭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下方
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設計斜籬及防護網等,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車輛通道者,應於該通道設置護籠等安
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全設施,以防車輛之碰撞危險。
雇主對於原木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二點
五公尺。
二、立柱柱腳應依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
動或下沈。
三、立柱延伸之接頭屬搭接式接頭者,其搭接部份應有一公尺以上之長度
,且捆綁二處以上,屬對接式接頭者,應以一點八公尺以上長度之補
強材捆綁於二對接之立柱,並捆綁四處以上。
四、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
少應裝一立柱或採取其它補強措施。
五、施工架之橫檔應確實平放,並以螺栓、鐵鉤、繩索或其他方法使與立
柱紮結牢固。橫檔垂直間距不得超過四公尺以上,其最低位置不得高
於地面三公尺以上。
六、水平位置連接之橫檔接頭,至少應重疊一公尺以上,其連接端應緊紮
於立柱上。但經採用特殊方法,足以保持其受力之均衡者,不在此限
七、施工架上之踏腳桁,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平直並與橫檔紮牢。
(二)不用橫檔時,踏腳桁應紮緊於立柱上,並用已紮穩之三角木支撐。
(三)踏腳桁之一端利用牆壁支撐時,則該端至少應有十公分深之接觸面
(四)踏腳桁之尺寸,應依預期之荷重決定。
(五)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
材質及厚度定之。以不及四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間距不得超過一
公尺;以四至五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以五
公分厚以上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二公尺。
八、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
其他適當方式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一、立柱應垂直或稍向構造物傾斜,應有適當之排列間距,且不大於二點
五公尺。
二、立柱柱腳應依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襯以墊板、座鈑等以防止滑
動或下沈。
三、立柱延伸之接頭屬搭接式接頭者,其搭接部份應有一公尺以上之長度
,且捆綁二處以上,屬對接式接頭者,應以一點八公尺以上長度之補
強材捆綁於二對接之立柱,並捆綁四處以上。
四、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
少應裝一立柱或採取其它補強措施。
五、施工架之橫檔應確實平放,並以螺栓、鐵鉤、繩索或其他方法使與立
柱紮結牢固。橫檔垂直間距不得超過四公尺以上,其最低位置不得高
於地面三公尺以上。
六、水平位置連接之橫檔接頭,至少應重疊一公尺以上,其連接端應緊紮
於立柱上。但經採用特殊方法,足以保持其受力之均衡者,不在此限
七、施工架上之踏腳桁,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平直並與橫檔紮牢。
(二)不用橫檔時,踏腳桁應紮緊於立柱上,並用已紮穩之三角木支撐。
(三)踏腳桁之一端利用牆壁支撐時,則該端至少應有十公分深之接觸面
(四)踏腳桁之尺寸,應依預期之荷重決定。
(五)支持工作臺之兩相鄰踏腳桁之間距,應視預期載重及工作臺舖板之
材質及厚度定之。以不及四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間距不得超過一
公尺;以四至五公分厚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以五
公分厚以上之踏板構築者,不得超過二公尺。
八、施工架之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螺栓或
其他適當方式紮結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補強。
雇主對於使用圓竹構築之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獨立直柱式施工架為限。
二、立柱間距不得大於一.八公尺,其柱腳之固定應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主柱、橫檔之延伸應於節點處搭接,並以十號以下鍍鋅鐵線紮結牢固
,其搭接長度、方式應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其最低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二公尺以上
五、踏腳桁以使用木材為原則,並依前條第七款之規定。
六、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或其它適當方法紮結
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使整個施工架構築穩固。
七、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
少應裝一立柱。
一、以獨立直柱式施工架為限。
二、立柱間距不得大於一.八公尺,其柱腳之固定應依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主柱、橫檔之延伸應於節點處搭接,並以十號以下鍍鋅鐵線紮結牢固
,其搭接長度、方式應依前條第三款之規定。
四、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其最低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二公尺以上
五、踏腳桁以使用木材為原則,並依前條第七款之規定。
六、立柱、橫檔、踏腳桁之連接及交叉部分應以鐵線或其它適當方法紮結
牢固,並以適當之斜撐材及對角撐材使整個施工架構築穩固。
七、二施工架於一構造物之轉角處相遇時,於該轉角處之施工架外面,至
少應裝一立柱。
雇主對於懸吊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
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
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
此限。
三、吊纜或懸吊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係數,其為鋼材者應在二點五以上;
其為木材者應在五以上。
四、懸吊之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五、懸吊之鏈條,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該鏈條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鏈條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該鏈條製造時斷面直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有龜裂者。
六、懸吊之鋼線及鋼帶,不得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七、懸吊之纖維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線截斷者。
(二)有顯著損傷或變形者。
八、懸吊之鋼索、鏈條、鋼線、鋼帶或纖維索,應確實安裝繫固,一端繫
於施工架桁架、橫樑等,另一端繫於樑、錨錠裝置或建築物之樑等。
九、工作臺之踏板,應固定於施工架之桁架或橫梁,不得有位移或脫落情形。
十、施工架之桁架、橫樑及工作臺,應採用控索等設施,以防止搖動或位移。
十一、設置吊棚式施工架時,橫樑之連接處及交叉處,應使用連接接頭或
繫固接頭,確實連接及繫固,每一橫樑應有三處以上之懸吊點支持
一、懸吊架及其他受力構件應具有充分強度,並確實安裝及繫固。
二、工作臺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公分,且不得有隙縫。但於工作臺下方及側
方已裝設安全網及防護網等,足以防止勞工墜落或物體飛落者,不在
此限。
三、吊纜或懸吊鋼索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施工架下方及上方支座之安全係數,其為鋼材者應在二點五以上;
其為木材者應在五以上。
四、懸吊之鋼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
(二)直徑減少達公稱直徑百分之七以上者。
(三)有顯著變形或腐蝕者。
(四)已扭結者。
五、懸吊之鏈條,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延伸長度超過該鏈條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二)鏈條斷面直徑減少超過該鏈條製造時斷面直徑百分之十以上者。
(三)有龜裂者。
六、懸吊之鋼線及鋼帶,不得有顯著損傷、變形或腐蝕者。
七、懸吊之纖維索,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股線截斷者。
(二)有顯著損傷或變形者。
八、懸吊之鋼索、鏈條、鋼線、鋼帶或纖維索,應確實安裝繫固,一端繫
於施工架桁架、橫樑等,另一端繫於樑、錨錠裝置或建築物之樑等。
九、工作臺之踏板,應固定於施工架之桁架或橫梁,不得有位移或脫落情形。
十、施工架之桁架、橫樑及工作臺,應採用控索等設施,以防止搖動或位移。
十一、設置吊棚式施工架時,橫樑之連接處及交叉處,應使用連接接頭或
繫固接頭,確實連接及繫固,每一橫樑應有三處以上之懸吊點支持
雇主對於棧橋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
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
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
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一、其寬度應使工作臺留有足夠運送物料及人員通行無阻之空間。
二、棧橋應架設牢固以防止移動,並具適當之強度。
三、不能構築兩層以上。
四、構築高度不得高出地面或地板四公尺以上者。
五、不得建於輕型懸吊式施工架之上。
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
妥為錨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分,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
三、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
一、依其長度及斷面,設計足夠之強度,必要時以斜撐補強,並與構造物
妥為錨定。
二、施工架之各部分,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
三、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
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
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
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
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省略)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
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
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
,並將插銷鎖固。
八、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鋼管施工架。
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
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
,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
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
處明確標示。
三、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
;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
,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
五、屬於直柱式施工架或懸臂式施工架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與建築物連
接之壁連座連接:
(一)間距應小於下表所列之值為原則。(省略)
(二)應以鋼管或原木等使該施工架構築堅固。
(三)以抗拉材料與抗壓材料合構者,抗壓材與抗拉材之間距應在一公尺
以下。
六、接近高架線路設置施工架,應先移設高架線路或裝設絕緣用防護裝備
或警告標示等措施,以防止高架線路與施工架接觸。
七、使用伸縮桿件及調整桿時,應將其埋入原桿件足夠深度,以維持穩固
,並將插銷鎖固。
八、選用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網站揭示,符合安全標準且張貼有安全
標示之鋼管施工架。
雇主對於單管式鋼管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樑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
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
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立柱之間距:縱向為一點八五公尺以下;樑間方向為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橫檔垂直間距不得大於二公尺。距地面上第一根橫檔應置於二公尺以
下之位置。
三、立柱之上端量起自三十一公尺以下部分之立柱,應使用二根鋼管。
四、立柱之載重應以四百公斤為限。
雇主因作業之必要而無法依前項第一款之規定,而以補強材有效補強時,
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雇主對於系統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
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
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
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
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
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
見之處明確標示。
一、所有立柱、橫桿及斜撐等,應以輪盤、八角盤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構件
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成一緊密牢固之系統構架,其連接之交叉
處不得以各式活扣緊結或鐵線代替。
二、施工架之金屬材料、管徑、厚度、表面處理、輪盤或八角盤等構件之
雙面全周焊接、製造方法及標示等,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鋼管
施工架之規定。
三、輪盤、插銷扣件及續連端之金屬材料,應採用 SS400 或具有同等以
上抗拉強度之金屬材質。
四、立柱續連端應有足夠強度,避免立柱初始破壞發生於續連端。
前項設置之施工架,雇主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
見之處明確標示。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樑。
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
間距應保持在一.八五公尺以下。
一、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樑。
二、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三、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
間距應保持在一.八五公尺以下。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
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
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台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
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一、支柱應依施工場所之土壤性質,埋入適當深度或於柱腳部襯以墊板、
座鈑等以防止滑動或下沈。
二、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應以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固定,以防止變位或脫落。
三、高度二公尺以上構台之覆工板等板料間隙應在三公分以下。
四、構台設置寬度應足供所需機具運轉通行之用,並依施工計畫預留起重
機外伸撐座伸展及材料堆置之場地。
雇主於施工構台遭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或四級以上地震後或施工構台
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台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
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台之樑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台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局部解體、變更後,使勞工於施工構台上作業前,應依下列規定確認主要
構材狀況或變化:
一、支柱滑動或下沈狀況。
二、支柱、構台之樑等之損傷情形。
三、構台覆工板之損壞或舖設狀況。
四、支柱、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及構台之樑等連結部分、接觸部分及
安裝部分之鬆動狀況。
五、螺栓或鉚釘等金屬之連結器材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六、支柱之水平繫材、斜撐材等補強材之安裝狀況及有無脫落。
七、護欄等有無被拆下或脫落。
前項狀況或變化,有異常未經改善前,不得使勞工作業。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ㄗ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ㄗ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
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施工構台、支撐架設備、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
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設備、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沉箱、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打樁設備
等,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就下列事項,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
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實施檢點:
一、打樁設備之組立及操作作業。
二、擋土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三、露天開挖之作業。
四、隧道、坑道開挖作業。
五、混凝土作業。
六、鋼架施工作業。
七、施工構台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八、建築物之拆除作業。
九、施工架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模板支撐之組立及拆除作業。
十一、其他營建作業。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