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裝修工程管理乙級
102年D卷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磚、瓦、木塊或相同及類似材料之堆放,應符合哪些規定?
參考答案:
- 材料對方應放置於穩固、平坦之處
- 材料應緊靠堆放
- 材料堆放高度不得超過1.8m
- 堆放物鄰近開口處應保持2m以上距離
101年D卷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9條規定,對物料之堆放,應遵守哪些規定?請至少應列出5項。
參考答案:
- 不超過物料堆放地最大負荷
- 不得影響照明
- 不得妨礙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
- 不得阻礙出入口或主要通道
- 不得減少消防自動灑水器或火警警報器之功用
- 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相關法規: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
第 三 章 物料之儲存
雇主對於營造用各類物料之儲存、堆積及排列,應井然有序;且不得儲存
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
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於距庫門或升降機二公尺範圍以內或足以妨礙交通之地點。倉庫內應設必
要之警告標示、護圍及防火設備。
雇主對於放置各類物料之構造物或平臺,應具安全之負荷強度。
雇主對於各類物料之儲存,應妥為規劃,不得妨礙火警警報器、滅火器、
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
急救設備、通道、電氣開關及保險絲盒等緊急設備之使用狀態。
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
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
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
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以便易於處理及
控制其起重負荷量,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
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
二、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
三、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
四、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
五、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以便易於處理及
控制其起重負荷量,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
雇主對於砂、石等之堆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一、不得妨礙勞工出入,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
二、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不得有任何懸垂物。
三、砂、石清倉時,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
四、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以避免塵土飛揚。
雇主對於樁、柱、鋼套管、鋼筋籠等易滑動、滾動物件之堆放,應置於堅
實、平坦之處,並加以適當之墊襯及擋樁。
實、平坦之處,並加以適當之墊襯及擋樁。
雇主對於磚、瓦、木塊或相同及類似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
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
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
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
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以保持穩定;
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一、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
二、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
三、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以維持穩定。
四、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
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
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
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
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方或下方。
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
二、依規格大小及長度分別排列,以利取用。
三、分層疊放,每層中置一隔板,以均勻壓力及防止管料滑出。
四、管料之置放,避免在電線上方或下方。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三 節 處置
雇主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因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險者,應採取與
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外界隔離及溫濕控制等適當措施。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一、不得超過堆放地最大安全負荷。
二、不得影響照明。
三、不得妨礙機械設備之操作。
四、不得阻礙交通或出入口。
五、不得減少自動灑水器及火警警報器有效功用。
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
七、以不倚靠牆壁或結構支柱堆放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其安全負荷。
雇主對於捆紮貨車物料之纖維纜索,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
規定:
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
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
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規定:
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
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
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雇主對於草袋、麻袋、塑膠袋等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高度在二公尺以上
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者,應規定其積垛與積垛間下端之距離在十公分以上。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
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
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雇主為防止載貨台物料之移動致有危害勞工之虞,除應提供勞工防止物料
移動之適當設備,並應規定勞工使用。
移動之適當設備,並應規定勞工使用。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
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
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
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勞工從事載貨台裝卸貨物其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者,應提供勞
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
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捲揚機相關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二、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並應設有防止超過
負荷裝置。但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三、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
止人員墜落,且採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五、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六、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七、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
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一、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十二、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一、安裝前須核對並確認設計資料及強度計算書。
二、吊掛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設備所能承受之最高負荷,並應設有防止超過
負荷裝置。但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三、不得供人員搭乘、吊升或降落。但臨時或緊急處理作業經採取足以防
止人員墜落,且採專人監督等安全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
五、錨錠及吊掛用之吊鏈、鋼索、掛鉤、纖維索等吊具有異狀時應即修換。
六、吊運作業中應嚴禁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及吊鏈、鋼索等內側角。
七、捲揚吊索通路有與人員碰觸之虞之場所,應加防護或有其他安全設施。
八、操作處應有適當防護設施,以防物體飛落傷害操作人員,採坐姿操作
者應設坐位。
九、應設有防止過捲裝置,設置有困難者,得以標示代替之。
十、吊運作業時,應設置信號指揮聯絡人員,並規定統一之指揮信號。
十一、應避免鄰近電力線作業。
十二、電源開關箱之設置,應有防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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